6.1.11 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矿企业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或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hm2;
2、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000m2;
3、公共建筑宜为同一物业管理单位。
另外,消防水池供室外消防给水时,开的吸水口作为一个室外消火栓使用,间距和保护半径跟室外消火栓一样,分别为120米和150米。但这个并非是水池的保护半径。
新规范的解释:
6.1.5 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